常見問題

  • 影響到太陽能發電之主要因素為何?
    1. 遮陰對太陽能光電板的影響 : 如果太陽光電板照不到太陽就無法發電,此在選址與布置規劃時即應加以排除。
    2. 太陽光電板品質不良 : 選擇低價或小廠的產品經常在安裝後6個月以後功率快速下降,無法達到預期發電量。
    3. 太陽光電板安裝排熱性不佳 : 模板溫度每增加一度,太陽光電板之效率將降低0.4%~0.5%,系統應有良好的散熱設計。
    4. 施工品質不良 : 接點與接頭接觸不良、管線外露等會增加系統故障機率、降低發電效能。
    5. 管線配置與匹配不佳 : 每個場所之線路長度不同,不足的線徑將導致壓降而使傳遞的電力下降。
    6. 灰塵對太陽能光電板的影響 : 若設於落塵量高的區域,灰塵造成的陰影可能造成高達30%的功率損失,中大型的系統應裝置有清洗裝置,定期清洗灰塵。
  • 太陽光是否會產生噪音及電磁波危害?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系統的主要電力元件有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因模組之輸出為直流電,因此不會產生高頻幅射問題。變流器之功能為將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裝置,整體設備產生的磁場強度約等同一般電器(如電腦)。

  • 廢棄太陽能光電板是否會造成污染?

    有關廢棄太陽光電模組的汙染問題,依照國內現行環保法規,太陽光電板並不屬於有毒廢棄物,且太陽光電板為國際間高度流通之產品,須符合歐盟RoHS2.0(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定才能銷售。

  • 一次搞懂 碳費、碳稅、碳定價... 碳中和與淨零有什麼不同?

    碳定價、碳交易、碳中和、淨零、碳關稅、碳捕捉、碳預算、碳匯、碳稅、碳信用、總量管制、自願性碳市場、強制性碳市場...「碳詞彙」的發展就像是網路用語一樣,只要你一陣子沒有關注,又會冒出幾個新的。

    COP26

      COP全名 Conference of Parties,是聯合國自1990年開始因應氣候變遷,集結成員國所召開的國際會議,中文稱之「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而COP26則代表是第26屆。

     

      COP26主要的里程碑為《格拉斯哥協議》(Glasgow Climate Pact),協議中除了重申2015年《巴黎協議》全球應控制升溫在1.5度以內,超過140位成員國承諾在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這些成員國組成了超過全球90%碳排放量。

     

      然而COP26因為疫情限制,導致氣候受災國代表團無法完整參加,且研究指出就算完全達成各國所承諾的目標,全球平均氣溫也會上升到工業革命前1.8度以上。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雖然有所進展,同時也飽受環團批評。

    淨零(Net Zero)

      淨零的完整概念來自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的成果格拉斯哥公約要求全球應該在2050年達到「溫室氣體排放量淨值為零」的目標。

     

      淨零並非完全沒有排放量,而是人類活動的排放量與移除量(由樹木吸收、人類科技吸收)互相抵銷,達到排放量淨值為零的成果。

     

      在本世紀中期,也就是2050年達到全球淨零排放已是全球的共識,而開發中國家則承諾較晚達到淨零,如中國則承諾2060淨零排放,印度2070年淨零排放。

     

    「碳中和」與「淨零」概念相當接近,實務上常作為同義詞混用。

      然而在盤查術語上,碳中和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與移除量互相抵銷」,而淨零指「除了二氧化碳排放量與移除互相抵銷以外,也對其他溫室氣體產生的溫室效應進行抵銷」。淨零在盤查上是一個相對於碳中和更嚴格的目標。

     

      碳中和不只是全球層次上,也可以在國家、企業體、個人層次上做到碳中和。例如當企業體可以購買其他單位的碳減量努力成果,藉以抵銷自身的碳排放,達到碳中和的目的。

     

      目前已有多家國際企業(星巴克、微軟、賓士、耐吉...等)承諾達成碳中和目標,其中微軟甚至設下在2050年將過去企業的所有碳排放完全抵銷,成為真正的零碳企業。

     

    好,所以碳定價是一整包的兩套系統,我們先講第一套系統:「碳費/碳稅」

     

    碳費、碳稅(Carbon Tax)

    碳費碳稅的精神很好理解,就是使用者付費,類似於政府對於空污排放企業徵收費用一樣。

     

    那麼「碳費」與「碳稅」的差別在哪?

     

    兩者都是根據企業體排放多少碳,就收多少錢,這個款項叫做「費」或者「稅」只是法律名詞差異。

     

      對於歐盟而言針對碳排放所課的費用皆歸納為「税」,對於台灣行政體系而言,若實行「碳費」則屬於「特別公課」的一種,課徵到環保署管的基金裡專款專用;若實行「碳稅」則為一般稅金,開徵的費用會進入財政部金庫,就有可能被編列去國防預算、社會福利...等等。

     

      行政院於2022年四月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正式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修法草案中明訂以徵收「碳費」為主,最快於2024年開始徵收。

     

    再來我們來講碳定價的第二套系統:總量管制。既然有「總量」,就有所謂「預算」,所以就有「碳預算」。

     

    碳預算(Carbon Budget)
     
      COP26通過格拉斯哥協議之後,全球已經建立一套共識:在2050年之前將全球暖化升溫控制在相較於工業革命前1.5度以內。

     

      而在全球升溫1.5度以前,人類所剩下還能排放溫室氣體的「扣打」,就是碳預算,更精確地說是「剩餘碳預算」,因為目前全球均溫已來到升溫1.2度,如果沒有顯著改善,預計在十年內就會用完剩餘碳預算。

     

    總量管制(歐盟ETS / 美國Cap and Trade)、碳權(Carbon Permit)

      總量管制的精神,就是將剩餘碳預算,切分成以噸為單位,再由管制機關(通常是國家政府)設定逐年減少的碳權總量,發放給各大企業體作為「排放許可執照」,也就是所謂的「碳權」。

     

      但執行上各國採取的總量管制手段不一,不可能協同均分全球剩餘碳預算,因此大多是先制定了一個減量目標之後,以逐年減少發放量的方式達到強制國內企業減少碳排的目標。


      而上述兩種碳定價模型也不是唯一的經濟學手段,政府也可以藉由提高油價來減少化石燃料的消耗。

     

      如加拿大自2008年開始在境內四個省份試行「 碳紅利發放 」(Capand Dividend)制度,提高燃料課稅,並且課稅所得以現金方式,每季發放一次給地區民眾。在 2022年第三季 ,一家四口最高可獲得$1,079元加幣。

     

      這項政策的結果是成功的。 統計顯示 ,在英屬哥倫比亞地區「碳紅利發放」政策執行四年後,汽油銷量降低了15%,地區經濟成長與全國相同,顯示並未因為油價大幅提升而趨緩經濟,且由於是將碳費收入直接還於民眾,碳紅利政策獲得過半地區民眾支持。

     

      初期為了避免市場震盪,碳權皆是以免費形式發放。未來隨著碳定價漸漸提升,排碳成本逐漸升高,管制機關會轉型成每年「拍賣」碳權。

     

      例如歐盟ETS系統直至2021年,有 約57%的碳權是以拍賣的形式出售 ,拍賣所得皆用於再生能源、氣候相關用途。

     

      值得一提的是,全球採用的碳定價模型都不一樣,有單獨採用碳稅、碳費的,有單獨做總量管制的,也有混搭的。如下圖,綠色是總量管制ETS系統,藍色則是碳費碳稅系統。

     

    碳交易(Carbon Trade)、強制性碳市場(Mandatory Carbon Market)

      總量管制系統,除了以預算控管,逐年減少碳排放以外,另一個精神就是「碳交易」,如歐盟執行的總量管制計畫全名就是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在這個交易的概念裡,企業能獲得的碳排放權是固定的,且每年減少,如果企業短期內仍然達不到減量,需要更多的碳權,就必須跟別的有多餘碳權的企業購買。

     

      而這個購買是出於政府法規規定的,企業「必須」要購買,否則會面臨鉅額罰金,因此購買碳權的市場又稱為「強制性市場」(Mandatory Carbon Market)

     

      碳權交易著名的例子,就是大家常說的 特斯拉販售碳權獲利的故事 。歐盟在2015年開始規範新車行駛碳排放標準,若是超標車廠就會面臨每公克95歐元的巨大罰鍰。而特斯拉因為自家做電動車,碳排放量遠低於標準,因此可以將「用不到的」碳權出售。在2021年特斯拉碳權銷售收益達14.6億美元,佔年度總收益3%。

     

      說到這裡,前面說的都是「由上而下」的,政府立法規定企業應該怎樣做的遊戲規則。但這場碳賽局也有「由下而上」的減量運動,甚至衍生出的交易市場。

     

    接下來我們介紹「碳信用」、「碳抵銷」這兩個概念。

     

    碳信用(Carbon Credit)

      「碳信用」的單位與政府發放的「碳權」一樣都是噸二氧化碳當量,差別在於前者是企業體主動發起的減量計畫,經由監管機關認證後獲得的「減量額度」,後者則是政府由上而下配給的「可以碳排的額度」。

     

      例如小明開了一間「明明染料公司」,小明可以發起一項專案,將工廠內所有機台都換成環保機型估計可減量每年100噸二氧化碳當量,並且將這項專案提交由監管機關認證,通過即可獲得100噸CO2的「碳信用」。

     

      這個碳信用,也可以拿出來到市場上,出售給其他有意抵銷自身碳排放的企業。購買他人販售的碳信用,藉以抵銷自身的碳排放,這個行為就是所謂「碳抵銷」(Carbon Offset)。

     

      而買賣碳信用的市場,因碳信用來源與碳權不同;而購買的企業也是出於自發,要抵銷自身的碳排放,並非法規強制規定,因此稱為「自願性市場」(Volantary carbon market)。

     

      強制性市場與自願性市場通常是互不相通的兩套體制。例如在歐盟的ETS規則裡,企業只能在有限範圍內應用國際市場購買來的碳信用,且在2021年之後即不可再應用。

     

    碳抵銷(Carbon Offset)

      在「碳抵銷」的精神裡,企業可以藉由購買其他企業、組織的減量成果、負碳技術成果所產生的碳信用,來「抵銷」自身的碳排放量。

     

      碳抵銷的精神藉由企業資金,扶植雨林、泥炭地復育計畫進行,幫助減緩全球暖化,是立意良善。但是因為目前監管力道不足,導致碳抵銷計畫的品質參差不齊,2016年有 研究 調查聯合國CDM清潔發展機制其中五千多個碳抵銷計畫,發現其中八成五都無法達到其宣稱標準,主要原因是大多碳抵銷計畫皆無法滿足「外加性」(additionality)的標準:若沒有出售碳信用獲得這筆資金,這項計畫是否仍會進行?意即,拿到出售碳信用的錢之後,是否有因為多一筆資金而多減少碳排,多移除了空氣中的二氧化碳...等等。

     

      有許多計畫在沒有企業碳抵銷的資金挹注情況下本來就會發生,因此並沒有任何額外減碳的效果。這類詐騙性質的碳抵銷計畫層出不窮,碳抵銷雖然立意良善,也因為大量鑽漏洞的計畫,而被環團批評為企業漂綠的手段。

     

      但無論如何,人類活動不可能完全沒有碳排放,碳抵銷在未來仍然是邁向淨零不可或缺的手段,而如何解決監管與有效性將是必須解決的一大挑戰。

     

    碳關稅(CBAM)、碳洩漏(Carbon Leakage)


      因為歐盟境內碳價格非常高,但其他國家碳排成本低,為了避免境內業者到他國設廠製造再進口回來而產生「碳洩漏」,因而在2021年設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口語簡稱「碳關稅」。

     

      實際執行時程,2023年起要求進口商申報碳排量,並且於2026年開始正式徵收進口產品的碳關稅。

     

    碳捕捉、負碳技術:CCUS、BECCS、DAC

      碳捕捉(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equestration, CCUS)是將空氣中的二氧化碳捕捉下來,並且封存於「碳匯」(carbon sink),例如海洋深層、地殼下、樹木植物體內的技術。這類技術目標是要產生「負碳排」,也因此常被稱為「負碳技術」。

     

    最常見的碳捕捉技術,就是大家聽到的種樹。自然導向植林養育、泥炭地維護、雨林維護等等。

     

      而人工的科技則有直接從空氣中移除二氧化碳的科技與狠活,例如直接於碳排放源(如石化工廠、火力發電廠)收集二氧化碳的CCUS、從空中直接吸取二氧化碳的「直接捕捉」(DAC),或針對生質能源的碳捕捉技術(BECCS)。

     

      碳捕捉的重點就是簡單、直覺,空氣中太多二氧化碳那就收集下來;而捕捉來的二氧化碳可以永久儲存於地表下,洩漏風險低。

     

      但碳捕捉非常貴,而且技術尚未成熟。而在美國,碳捕捉技術也因為開發昂貴,爲維持計畫運轉,捕捉來的二氧化碳有許多被販售給石油公司用於加壓油田,活化老舊油井,進而開採更多石油,因此為環團詬病。

     

      可以確定的是,負碳技術是未來達成2050淨零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如何克服技術門檻、降低成本是這領域的一大課題。

     

      歐盟碳關稅的主要用途會作為氣候相關基金使用,而弱勢國家、氣候受災國所繳納的碳關稅,也會返回作為該國的氣候基金。

     

      加碼演出,美國參議院也提出美版碳關稅(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若通過則會在2024年上路,屆時台灣出口每一百美元就有21美元將面臨碳關稅。對於台灣出口商而言,精確盤查自身產品碳足跡、致力於排放減量已經是不可不做的生存課題。

     

    ESG

      ESG標章在2005年首度於聯合國提出,全名是Environment, Society, Government,環境、社會、治理,是強調公司運營時除了追求利益,也應該在這三個面向注重企業的社會責任。

     

      ESG與過去所說的CSR最大的不同,就是CSR只強調模糊的「社會責任」,並沒有詳細確立所謂責任包含哪些細節。ESG除了以三面向去劃分以外,同時可以搭配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17個準則,去細分出「社會責任」的具體範疇。

     

      既然可以細分,可以具體,那就可以做評估。ESG最重要的一點是成功超越了公關口號,而成為了評估企業體表現的質化指標。

     

      而這個指標也經過了時間的考驗:在過去在2008年金融大海嘯、2020疫情衝擊考驗下, 數據顯示 ESG得分較高的公司確實有較好的能力應對挑戰,相對於一般公司展現出更高的企業韌性。因此近年ESG標章認證、永續報告書、企業資訊揭露透明度也漸漸成為投資機構的標的選擇標準之一。

     

    資料來源:https://esg.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0687/post/202303200006?utm_source=FB&utm_medium=article&utm_term=230408&fbclid=IwAR3eGPMxmJQwU4QJcBpaW1AEdw_220-WuObgzxm0l5RDQzwvE4uB_9nS04c

  • 台灣碳權交易

    全球碳市場發展蓬勃,台灣也宣布將在9月前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行政院長陳建仁日前透露總部將設在高雄。究竟碳權是什麼?交易標的有哪些、去哪裡買賣?一文帶你瞭解。

    2023年4月中,總統蔡英文宣示國內將成立自主的碳交易平台,以加速達到2050淨零排放目標。台灣碳權交易所最慢將於9月成立,總公司預計設於高雄、資訊中心座落台北,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林修銘兼任碳交所董座。估計人力需求10餘人,部分由證交所調任,需具備淨零減碳及環保專業。

    碳交所由證交所與國發基金共同出資成立,初期規劃資本額約5到10億元,將根據國內企業需求與國際認證機構洽商合作,以國外碳權為交易標的,並採減量額度交易制度。

    至於國內碳權何時才能交易?將配合環保署《氣候變遷因應法》子法規劃及推展進程,逐步建構。有鑒於國內許多中小企業對碳權概念仍陌生,碳交所亦針對碳費課徵、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及供應鏈碳中和等問題,提供碳諮詢服務,盼藉此緩解企業碳焦慮。

    碳權是什麼?在哪裡買賣?

    碳權指的是「二氧化碳排放的權利」,也稱作碳信用額度。

    目前碳權種類依來源可分為「強制性」及「自願性」兩種,前者由各國政府制定「碳排放總量管制(cap-and-trade)」、設定減量目標,再核發「排放配額」(allowance)給受管制企業,強制企業根據需求出售、買入排放額度,以達成目標。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就屬強制性碳權市場(Mandatory Market),而參與者多為受監管的高碳排產業,例如水泥、鋼鐵業等。

    根據國際碳行動伙伴(ICAP,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2023發布最新報告,截至今年1月,全球有28個碳排放交易系統(ETS)運作中,其餘8個仍在規劃中,預計未來幾年啟動。此外,有12個區域考慮將碳排放交易系統結合氣候變遷政策,包含首次出現的非洲國家奈及利亞。

    自願性碳權市場夯!條條大路能減碳

    為了讓「非受管制者」也能執行減量專案取得碳權,就形成「自願性碳權市場」(Voluntary Market)及相對的碳交易機制。例如聯合國依據《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全球首個環境融資機制,其餘包含跨國獨立機構或台灣環保署的碳抵換(Carbon Offsets)專案等。

    自願性的碳權來自於減量額度(Credit),由企業直接投資特定減量專案取得或透過市場機制向獨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購買經認證的碳權。高碳排的企業組織盤點過後,可購買碳權以增加許可的碳排放量。反之,若實際排放量低於政府管制的企業,可將剩餘的排放額度轉成碳權,在交易市場上賣出。

    國際獨立機構所發布的碳權,分別透過不同的方法學認證,包含Verra旗下的碳驗證標準(VCS)、黃金標準(GS)、美國碳註冊登記處(ACR)及美國氣候行動儲備方案(CAR)等。零碳美妝品牌歐萊德就曾在Verra平台上購買五年碳權,增值企業碳資產。由於前述標準為國際通用,上下游企業藉此管道購買碳權後,可避免供應鏈不承認的問題。

    此外,企業可在聯合國碳抵銷平台上瀏覽各種減量專案及排放額度,購買由清潔發展機制核發的碳權(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平台上的減量專案通過聯合國氣候變畫綱要公約(UNFCCC)認證為氣候友善項目,大多來自開發中國家。交易標的涵蓋風力、太陽能等再生能源、生質能、氫能發電計畫、減少森林砍伐等。

    儘管政府尚未強制企業達到碳中和目標,但淨零永續已成為產業趨勢,更是供應鏈或品牌商「做不到就砍單」的要求,企業能否掌握自身盤放量、加速減碳行動,才是在淨零賽道上勝出的關鍵。

    資料來源:https://www.gvm.com.tw/article/102856

  • 環保署設減碳專線 解答你的碳焦慮

           環保署表示,鑒於各界對減碳議題有諸多討論及疑義,環保署除了建立「氣候公民對話平台」提供各項資訊,昨(六)日宣布設立「減碳專線」及電子信箱,企業或民眾對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以及減碳相關議題,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詢問,專人為你解答,不要碳焦慮!

           為讓民眾或企業有獲得正確資訊管道,目前除了環保署已建立「氣候公民對話平台」(https://www.climatetalks.tw/)提供中文及英文資訊,各部會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也建有淨零專區。環保署專線(○二)二三二二-二○五○及電子信箱netzero@epa.gov.tw,有專人來解答。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7%92%B0%E4%BF%9D%E7%BD%B2%E8%A8%AD%E6%B8%9B%E7%A2%B3%E5%B0%88%E7%B7%9A-%E8%A7%A3%E7%AD%94%E4%BD%A0%E7%9A%84%E7%A2%B3%E7%84%A6%E6%85%AE-125835374.html

  • 社區住戶都在傷腦筋! 屋頂裝設光電板的售電收入 管委會要不要繳稅?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應設一定比例太陽光電。但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指出,若是大樓管委會因此取得售電收入,能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有待澄清。

    陳志愷表示,建築物設置的太陽光電設備,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議題。針對「房屋稅」一項,依據財政部解釋,以支柱支撐的太陽光電板,沒有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免課房屋稅。

    至於因架設光電板,而有電力出售的情形,則依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不屬於建築法所稱的雜項建築物,不致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此,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既然有售電收入,要不要交「營業稅」呢?陳志愷指出,由於個人不是營業單位,就要根據是否以銷售為目的而有不同。如果是以「自用為主」,只在有多餘電力時,由發電事業收購,依據財政部解釋,可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但若不是以「自用為主」,當最近6個月,每月平均售電收入達到8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為小規模營業人,則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在「所得稅」方面,如果個人要辦理稅籍登記,售電收入應參照「獨資」事業,自行申報或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則要按發電事業通報一時貿易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建物因區分所有權而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售電收入,如符合須辦理稅籍登記條件,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不須辦理稅籍登記,售電收入是附屬於大樓管理事務而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能否能比照大樓管委會取得的孳息或補助收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有待釐清。

     

    為加速建置太陽光電,立法院5月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除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受光條件不足等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設備。

     

    資料來源:https://ynews.page.link/qSS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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